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5-11 12: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精神,落实《教 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 见》(教高〔2007〕1号),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以 下简称“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计划”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 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 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 意识,使学生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 创新实践能力;改变目前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学生动手能力不强 的现状,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 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施原则:以人为本,兴趣驱动,缜密遴选,自主 实验,重在过程,严格管理,旨在育人。
第四条 经费来源: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基金,包括教育部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管理,成立南开大学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实施的 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成员为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设备处、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 部、团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下设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 性实验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计划”办公室),负责“计划” 的实施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教务处实验教学和教学实践科负责办 理。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六条 “计划”项目采取自由申报、择优立项、重点资助 的原则。对申请计划项目的学生要求如下:
1.原则上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在校本科生,知 识背景可以胜任项目研究的一年级学生亦可申请; 2.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富有创新意识和创 造能力;
3.具有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处 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和创造发明的关系;
4.投入项目研究的课余时间有保障。
第七条 项目可由单个学生独立申请,亦可由几个学生组成 项目团队申请。项目团队成员尽可能由本校学生组成,确因项目 开展需要外校学生参加的,可联系相关学校学生参加。但该生须 为我校所缺专业学生,同时需经所在学校同意。团队人数不超过 5人。鼓励学生跨年级组建团队。
第八条 项目执行时限为1年至3年。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不 得超过项目主持人本科学习阶段的剩余时间。如因项目主持人毕 业离校,需延长项目执行时限的,项目团队中应有可继续开展工 作的学生作为项目主持人,但项目执行时限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项目指导教师应为我校教师,确因项目需要,亦可 由项目组自行联系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对于跨学科实验项目 需要不相近专业教师指导的,可配备2名指导教师。
项目组成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选题、自主组织 实施、独立撰写报告或论文,指导教师仅起辅导作用。
第十条 项目选题要求如下:
1.项目必须是实验研究、产品研发、发明创造、调查研究和 社会发展领域的对策研究等;
2.选题要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 性。不能是对已有研究成果、工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简单重 复,要有新思维、新探索;
3.选题不宜过大,要统筹考虑实验条件、经费、时间等因素, 力求做到重点突破; 4.鼓励跨学科、跨专业、体现学科交叉的项目。
第十一条 拟申请项目的学生需填写《“国家大学生创新性 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将申请书电子文本1份、书面文本1 式3份,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计划” 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由学校“计划”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 评审。经资格审查、初选、复选和公示后,遴选出立项资助项目。 项目立项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为:
1.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 查;
2.初选:由“计划”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 项目进行初评,确定初选合格的项目;
3.复选:举行项目答辩会,初选合格的项目申请人针对项目 意义、内容、技术路线、可行性、经费预算等进行答辩,由校教 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评审专家组根据申请书和答辩情况,结合项 目指标确定拟入选计划项目;
4.公示:对入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满,确定最后入选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具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背景(须有证明材料) 的学生申请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承担人填写《“国家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计划书》,经指导教师审核并签 署意见后报送“计划”办公室。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承担项目的学生即可按计划开 展工作,工作中应协调好实验场所和实验时间,服从实验室的管 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和集体活动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项目管理,课题组要 做好工作记录,采取工作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上报上个月的工 作情况或进展(《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 展月报表》)。每年12月份对项目进行年度执行情况检查,项目承 担人应在每年12月下旬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进展到中期,项 目组要进行工作进展汇报,由“计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因故变更实施计划、项 目主持人、团队成员、执行时限(提前或延长)等,应向“计划” 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终止其项目实施。
1.在申报、实施和总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经中期检查,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3.因某些原因不能继续实验的;
4.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 5.违规使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十九条 被批准终止的项目承担人须到“计划”办公室办 理项目终止手续,退还剩余的项目资助经费。未得到项目管理办 公室批准终止的项目或虽经批准终止但未办理终止手续的项目, 视为项目承担人擅自终止,项目承担人要退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人应撰写项目总结报 告、编写财务决算书,申请验收结题。“计划”办公室将组织专家 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完成质量, 评定质量等级,颁发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 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执行时限到期未完成项目的,项目承担人应作 出书面情况说明,由“计划”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 见。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项目资助要求和项目实际需 要,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每 个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1万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计划”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审批, “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 的研究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学生填写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的 实际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地编制项目经 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每个项目的经费单独立户,项目经费分两次拨 付,即批准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额度的二分之一;经中期检查, 评审专家认为项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再行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范围为:实验业务费(计算、测试、 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查新、专利申请、论文版面 费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元器件购置费等)、资料费(图书、软件、复印、打印费等)等。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提取劳务费和酬金,如确 属需要,须经“计划”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要遵守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合理支出与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得随意和滥用经费,更不得徇私 舞弊、变相侵占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安排、管理好经费的使 用。一经发现违规现象,“计划”办公室将立即终止其项目,追回 已支出经费,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组使用经费时,须填写《南开大学“国家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申请和报销批准单》,经指 导教师批准签字后方可支出。经费报销审批时,应提供有指导教 师批准签字的《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 费使用申请和报销批准单》,否则不予审核报销。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因故终止实施的 项目剩余经费、无故终止的项目退回经费,应退回“计划”办公 室,充入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基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实验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均应向承担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实验仪器 设备和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品。
第三十一条 因学校条件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确需借助 校外条件的,“计划”办公室可协助联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承担项目的学生配备指导教师,负责指 导学生进行创新性实验。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担任学生创新性实验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计 入教学工作量,给予工作量补贴;学校将对指导学生获得各级奖 励的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南开大学关于鼓励教师 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的规定》(南发字〔2005〕54号)。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认真开展创新性实验活动,学 校对参与“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者,给予一定的学分、奖金奖 励;根据项目结题验收评定的等级,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承 担人给予奖励;对在各种创新大赛中获奖的资助项目,将给予项 目承担人重奖。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南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及 竞赛奖励办法》(南发字〔2005〕55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办 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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