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健全人才培养管理机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进入学校工作的教师,在为本科生授课之前均须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三条 试讲应由三到五名教授或者副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听课,时间为二课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大纲的准备及符合《南开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规范》的情况;
(二)教材选用情况;
(三)教学方案准备情况;
(四)备课情况;
(五)授课内容与方法;
(六)教态、语言表述、板书、服饰与仪表等情况。
专家组听课后,应详细填写《南开大学本科课程听课记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根据专家听课记录,在《南开大学本科教师试讲评议表》上签署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该教师上课。
第五条 专家听课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试讲教师;新教师应当认真听取,以提高自身的教学素养。
第六条 无本科教学经历的教师,在授课之前应承担辅助教学工作一学期以上,由院系安排其听课并指派教学质量高的教师对其进行教学培训。主要包括:
(一)学院指定认真负责、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简称导师)。
(二)学院指定一门课程,请新教师作为辅助教师全程听课,熟悉开设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备课、授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新教师安排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学院可根据情况为其适当的记部分工作量。
(三)如引进教师开设新的课程,应选择类似课程学习各个教学环节。开课前,院(系)应对其教学大纲、教案等进行认真审核。完成以上辅助教学工作以后,院系可安排其进行试讲。
第七条 试讲未能通过者,不得授课,试讲者所在院系应当按上列第六条要求安排辅助教学工作一学期以上,在导师的指导下,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教学业务能力。条件成熟后,由院系再次组织试讲。
第八条 听课记录、试讲评议表应当按照《南开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规定》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教务处 2006年12月23日
附件:南开大学本科教师试讲评议表